粵價[2012]59號
各地級以上市物價局,深圳市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局,省財政廳、地稅局,省國稅局,各會計師和稅務師事務所:
為貫徹落實省政府《印發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業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12]15號)文的要求,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促進我省經濟平穩健康可持續發展,經研究決定,自發文之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對《關于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價[2011]313號)中的財務審計和《關于稅務師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價[2011]308號)中的涉稅鑒證服務收費按“能低則低、能緩則緩”的原則實行優惠政策,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會計師、稅務師事務所對中小微企業提供財務審計和涉稅鑒證服務且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凡收費標準規定有浮動幅度的,不分地域,一律按原計費標準下限執行:即計件收費下浮30%,計時收費下浮40%。
二、對中小微企業提供財務審計服務時,按被審計單位的資產總額或銷售收入孰高分檔累進計費的規定暫緩執行,計費方式由當事雙方協商確定。
三、各收費單位要公開收費辦法和服務流程,不得擅自減少服務內容,降低服務質量,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各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會計師、稅務師事務所開展相關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暢通12358價格舉報投訴渠道,及時受理和查處有關投訴,確保優惠政策落到實處。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報告我局公用事業價格管理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