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年報已經結束,很多企業可能就以為等到明年再繼續年報就行了……
其實,
還有一些信息需要企業自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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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
企業應當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
行政許可取得、變更、延續信息;
知識產權出質登記信息;
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
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
工商部門發現企業未依照前款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企業發現公示信息不準確的,
應及時更正。
但是,
企業年報信息更正應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
年報結束后,
信息無法修改。
【不按時公示信息有什么后果?】
按照規定,企業未在規定時間內公示上述信息的,由工商部門責令在10日內履行公示義務。企業未在責令期限內公示信息的,工商部門將在責令的期限屆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