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規定
1、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成本,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成本、銷貨成本、業務支出以及其他耗費。
3、費用,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經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二十七、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項免稅收入所對應的各項成本費用,除另有規定者外,可以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4、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5、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資產損失,包括現金損失,存款損失,壞賬損失,貸款損失,股權投資損失,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被盜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
6、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外,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
二、存貨成本
1、企業使用或者銷售存貨,按照規定計算的存貨成本,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存貨是指企業持有以備出售的產品或者商品、處在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在生產或者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存貨按照以下方法確定成本:第一,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存貨,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第二,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貨,以該存貨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第三,生產性生物資產收獲的農產品,以產出或者采收過程中發生的材料費、人工費和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為成本。
3、企業使用或者銷售的存貨的成本計算方法,可以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中選用一種。計價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變更。
三、轉讓資產的凈值
1、企業轉讓資產,該項資產的凈值,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資產的凈值和財產凈值是指有關資產、財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已經按照規定扣除的折舊、折耗、攤銷、準備金等后的余額。
四、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的成本
1、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2、企業在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成本,準予扣除。
投資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成本:第一,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第二,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五、工資薪金支出
1、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2、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1)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2)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3)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4)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5)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原執行工效掛鉤辦法的企業,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按規定提取,但因未實際發放而未在稅前扣除的工資儲備基金余額,2008年及以后年度實際發放時,可在實際發放年度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六、職工福利費支出
1、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2、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1)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2)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3)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3、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該單獨設置賬冊,進行準確核算。沒有單獨設置賬冊準確核算的,稅務機關應責令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稅務機關可對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進行合理的核定。
4、企業自辦職工食堂經費補貼或未辦職工食堂統一供應午餐支出,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應當工資總額管理。
5、廣東省《關于公布廣東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發文字號】粵勞社〔2007〕103號
在崗職工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為: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00元。經濟欠發達地區確需降低標準的,可由地級市人民政府在下浮20%的范圍內確定,并報省勞動保障廳備案。高溫津貼標準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發放,在企業成本費列支。
6、企業2008年以前按照規定計提但尚未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2008年及以后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首先沖減上述的職工福利費余額,不足部分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扣除;仍有余額的,繼續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業2008年以前節余的職工福利費,已在稅前扣除,屬于職工權益,如果改變用途的,應調整增加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七、工會經費支出
1、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
2、自2010年7月1日起,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八、職工教育經費支出
1、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列支范圍包括:(1)上崗和轉崗培訓;(2)各類崗位適應性培訓;(3)崗位培訓、職業技術等級培訓、高技能人才培訓;(4)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5)特種作業人員培訓;(6)組織的職工外送培訓的經費支出;(7)職工參加的職業技能鑒定、職業資格認證等經費支出;(8)購置教學設備與設施; (9)職工崗位自學成才獎勵費用;(10)職工教育培訓管理費用;( 11)有關職工教育的其他開支。
3、《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財建[2006]317號 )規定,企業職工參加社會上的學歷教育以及個人為取得學位而參加的在職教育,所需費用應由個人承擔,不能擠占企業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對于企業高層管理人員的境外培訓和考察,其一次性單項支出較高的費用應從其他管理費用中支出,避免擠占日常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開支。
4、軟件生產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以全額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軟件生產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中的職工培訓費用,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規定,可以全額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軟件生產企業應準確劃分職工教育經費中的職工培訓費支出,對于不能準確劃分的,以及準確劃分后職工教育經費中扣除職工培訓費用的余額,一律按照《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比例扣除。
5、對于在2008年以前已經計提但尚未使用的職工教育經費余額,2008年及以后新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應先從余額中沖減。仍有余額的,留在以后年度繼續使用。
九、基本社會保險費、部分補充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1、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2、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十、個別商業保險費用
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十一、勞動保護支出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準予扣除。
十二、租賃費
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1)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
(2)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十三、借款費用
1、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準予扣除。
2、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扣除。
十四、利息支出
1、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
(1)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2、企業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利息支出稅前扣除的規定。
(1)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2) 除符合上款規定外,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金融企業,為5:1; 其他企業,為2:1。
(3)企業同時從事金融業務和非金融業務,其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沒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的,一律按其他企業的比例計算準予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3、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規定。
(1)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
(2)企業向除上款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和《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準予扣除。
第一,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第二,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4、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規定。
(1)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具體計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應以企業一個年度內每一賬面實收資本與借款余額保持不變的期間作為一個計算期,每一計算期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該期間借款利息發生額乘以該期間企業未繳足的注冊資本占借款總額的比例計算,公式為: 企業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借款利息額×該期間未繳足注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
企業一個年度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總額為該年度內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額之和。
十五、業務招待費支出
1、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2、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3、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十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
1、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企業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規定已發生但尚未扣除的廣告費,2008年實行《企業所得稅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額,加上當年度新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后,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比例計算扣除。
3、企業在計算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4、部分行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的具體規定。
(1)對化妝品制造、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下同)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對采取特許經營模式的飲料制造企業,飲料品牌使用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歸集至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為銷售費用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3)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4)本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執行。(財稅[2009]72號)
十七、財產保險費用
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
十八、用于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
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的用于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準予扣除。上述專項資金提取后改變用途的,不得扣除。
十九、手續費及傭金支出
1、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1)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0%計算限額。
(2)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2、企業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簽訂代辦協議或合同,并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手續費及傭金。除委托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3、企業不得將手續費及傭金支出計入回扣、業務提成、返利、進場費等費用。
4、企業已計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相關資產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應當通過折舊、攤銷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5、企業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直接沖減服務協議或合同金額,并如實入賬。
6、企業應當如實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當年手續費及傭金計算分配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實憑證。
二十、母子公司間提供服務支付的費用
1、母公司為其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提供各種服務而發生的費用,應按照獨立企業之間公平交易原則確定服務的價格,作為企業正常的勞務費用進行稅務處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價款的,稅務機關有權予以調整。
2、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項服務,雙方應簽訂服務合同或協議,明確規定提供服務的內容、收費標準及金額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協議規定所發生的服務費,母公司應作為營業收入申報納稅;子公司作為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
3、母公司向其多個子公司提供同類項服務,其收取的服務費可以采取分項簽訂合同或協議收;也可以采取服務分攤協議的方式,即,由母公司與各子公司簽訂服務費用分攤合同或協議,以母公司為其子公司提供服務所發生的實際費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潤作為向子公司收取的總服務費,在各服務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業、虧損企業和享受減免稅企業)之間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合理分攤。
4、母公司以管理費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費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給母公司的管理費,不得在稅前扣除。
5、子公司申報稅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務費用,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與母公司簽訂的服務合同或者協議等與稅前扣除該項費用相關的材料。不能提供相關材料的,支付的服務費用不得稅前扣除。
二十一、公益性捐贈支出
1、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大于零的數額。
2、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向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具體范圍包括:(1)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2)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3)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4)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是指縣級(含縣級,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
4、對于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應提供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印制并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方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5、自2008年5月12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汶川地震受災地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
6、自2010年4月14日至2012年12月31日,對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玉樹地震受災地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7、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或個人捐贈、贊助給上海世博局的資金、物資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全額扣除。
二十二、資產損失
(一)基本規定
企業實際發生的資產損失按稅務管理方式可分為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和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
下列資產損失,屬于由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
(1)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因銷售、轉讓、變賣固定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存貨發生的資產損失;
(2)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3)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4)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
(5)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通過證券交易場所、銀行間市場買賣債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6)其他經國家稅務總局確認不需經稅務機關審批的其他資產損失。
上述以外的資產損失,屬于需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
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凡無法準確辨別是否屬于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可向稅務機關提出審批申請。
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已經扣除的資產損失,在以后納稅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時,其收回部分應當作為收入計入收回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因存貨盤虧、毀損、報廢、被盜等原因不得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與存貨損失一起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境內、境外營業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應分開核算,對境外營業機構由于發生資產損失而產生的虧損,不得在計算境內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壞賬損失
1、 企業除貸款類債權外的應收、預付賬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后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預付款項,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
(2)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
(3)債務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
(4)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法院批準破產重整計劃后,無法追償的;
(5)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收回的;
(6)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2、企業應收、預付賬款發生符合壞賬損失條件的,申請壞賬損失稅前扣除,應提供下列相關依據:
(1)法院的破產公告和破產清算的清償文件;
(2)法院的敗訴判決書、裁決書,或者勝訴但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3)工商部門的注銷、吊銷證明;
(4)政府部門有關撤銷、責令關閉的行政決定文件;
(5)公安等有關部門的死亡、失蹤證明;
(6)逾期三年以上及已無力清償債務的確鑿證明;
(7)與債務人的債務重組協議及其相關證明;
(8)其他相關證明。
3、逾期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中,單筆數額較小、不足以彌補清收成本的,由企業作出專項說明,對確實不能收回的部分,認定為損失。
4、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企業有依法催收磋商記錄,確認債務人已資不抵債、連續三年虧損或連續停止經營三年以上的,并能認定三年內沒有任何業務往來,可以認定為損失。
(三)股權投資損失
1、企業的股權投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后確認的無法收回的股權投資,可以作為股權投資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被投資方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的;
(2)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連續停止經營3年以上,且無重新恢復經營改組計劃的;
(3)對被投資方不具有控制權,投資期限屆滿或者投資期限已超過10年,且被投資單位因連續3年經營虧損導致資不抵債的;
(4)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過3年以上的;
(5)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2、企業的股權(權益)投資當有確鑿證據表明已形成資產損失時,應扣除責任人和保險賠款、變價收入或可收回金額后,再確認發生的資產損失。
可收回金額一律暫定為賬面余額的5%。
3、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投資(即股權投資)所發生的損失,在經確認的損失發生年度,作為企業損失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
2010年以前企業發生的尚未抵扣的股權投資損失,準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四)企業對外提供擔保發生的損失
1、企業對外提供與本企業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擔保,因被擔保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而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經清查和追索,被擔保人無償還能力,對無法追回的,比照本辦法應收賬款損失進行處理。
與本企業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擔保是指企業對外提供的與本企業投資、融資、材料采購、產品銷售等主要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擔保。
2、企業為其他獨立納稅人提供的與本企業應納稅收入無關的貸款擔保等,因被擔保方還不清貸款而由該擔保人承擔的本息等,不得申報扣除。(
(五)匯兌損失
企業在貨幣交易中,以及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外,準予扣除。
(六)以前年度未能扣除的資產損失
1、企業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前年度)發生,按當時企業所得稅有關規定符合資產損失確認條件的損失,在當年因為各種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結轉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經稅務機關批準后,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和《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追補確認在該項資產損失發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變該項資產損失發生的所屬年度。
2、企業因以前年度資產損失未在稅前扣除而多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審批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予以抵繳,抵繳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遞延抵繳。
3、企業資產損失發生年度扣除追補確認的損失后如出現虧損,首先應調整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虧損額,然后按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并按前款辦法進行稅務處理。
(七)下列股權和債權不得確認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損失
1、債務人或者擔保人有經濟償還能力,不論何種原因,未按期償還的企業債權;
2、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各種形式、借口逃廢或者懸空的企業債權;
3、行政干預逃廢或者懸空的企業債權;
4、企業未向債務人和擔保人追償的債權;
5、企業發生非經營活動的債權;
6、國家規定可以從事貸款業務以外的企業因資金直接拆借而發生的損失;
7、其他不應當核銷的企業債權和股權。(國稅發[2009]88號)
(八)資產損失其余事項詳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
二十三、不得扣除項目
1、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2)企業所得稅稅款;
。3)稅收滯納金;
。4)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5)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6)贊助支出;
(7)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8)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
贊助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支出。
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
除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核準計提的準備金可以稅前扣除外,其他行業、企業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均不得稅前扣除。
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提的各類準備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核準的,企業以后年度實際發生的相應損失,應先沖減各項準備金余額。 2、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