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印發《增值稅稅控系統服務單位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稅總發〔2015〕1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進一步加強稅務機關對增值稅稅控系統服務單位的監督管理,不斷優化對增值稅納稅人的開票服務,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新的《增值稅稅控系統服務單位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監督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納稅人可自愿選擇使用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航天信息)或國家信息安全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國家信息安全中心)生產的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
二、納稅人可自愿選擇具備服務資格的維護服務單位(以下簡稱服務單位)進行服務。服務單位對航天信息或國家信息安全中心生產的專用設備均可以進行維護服務。
三、服務單位開展的增值稅稅控系統操作培訓應遵循使用單位自愿的原則,嚴禁收費培訓,嚴禁強行培訓,嚴禁強行搭售通用設備、軟件或其他商品。
四、稅務機關應做好專用設備銷售價格和技術維護價格的收費標準、增值稅稅控系統通用設備基本配置標準等相關事項的公示工作,以便接受納稅人監督。
五、稅務機關應向需使用增值稅稅控系統的每一位納稅人發放《增值稅稅控系統安裝使用告知書》(附件1,以下簡稱《使用告知書》),告知納稅人有關政策規定和享有的權利。服務單位應憑《使用告知書》向納稅人銷售專用設備,提供售后服務,嚴禁向未持有《使用告知書》的納稅人發售專用設備。
六、稅務機關和稅務工作人員嚴禁直接或間接從事稅控系統相關的商業性經營活動,嚴禁向納稅人推銷任何商品。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