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計稅范圍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銷售特定的貨物、提供特定可選擇簡易計稅的應稅行為,具體包括:
1.小型水力發電單位。
2.砂、土、石料、磚、瓦、石灰等建筑材料生產企業。
3.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
4.生物制品生產企業。
5.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生物制品。
6.自來水生產和銷售企業。
7.舊貨經營單位。
8.單采血漿站銷售非臨床用人體血液。
9.寄售商店代銷寄售商品。
10.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
11.拍賣行。
12.公共交通運輸服務。
13.有形動產租賃。
14.經認定的動漫企業。
15.電影放映服務。
16.倉儲服務。
17.裝卸搬運服務。
18.收派服務。
19.中外開采原油、天然氣。
20.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出租自行開發的房地產老項目。
21.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老項目。
22.公路經營企業收取試點前開工的高速公路通行費。
23.銷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
24.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
25.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
26.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
27.文化體育服務。
28.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29.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不動產融資租賃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提供的融資租賃服務。
30.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
立的貸款公司、法人機構在縣(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
和農村商業銀行提供金融服務收入。
31.提供勞務派遣服務。
32.中國農業銀行納入“三農金融事業部”改革試點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下轄的縣域支行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分行下轄的縣域支行(也稱縣事業部),提供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和農村各類組織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33.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
34.收取試點前開工的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
35.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
36.提供非學歷教育服務。
37.安全保護服務。
38.提供物業服務的納稅人代收自來水水費。
39.獸用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獸用生物制品。
40.非企業性單位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的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鑒證咨詢服務,以及銷售技術、著作權等無形資產,以及符合營改增試點過渡政策規定的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41.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抗癌藥品
42.教育輔助服務。
43.銷售電梯同時提供的安裝服務。
44.其他選擇簡易辦法征收的事項。